10月23日,我国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对外发布,系统的整理了近年来推动营商环境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,标志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。
除总则、附则外,《条例》共包含政务服务、市场环境、监管执法、法治保障、市场主体保护等五章。其中“市场主体保护”与“市场环境”两章,对各类市场主体从准入到经营再到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,从需求端进行了规定。而“政务服务”、“监管执法”与“法治保障”三章,则是从供给端出发,对政府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。下面就从供给端角度,对这三章的内容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和点评。
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五大版块
一、政务服务
政务大厅是企业平时接触最多、互动最频繁、最直接影响企业获得感的国家机构,因此,政务服务是当前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点和热点。《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(2018年-2020年)》就明确了要以“加快服务型政府和智慧政务建设为主抓手”,努力把中国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。
过去几年,各地政府纷纷在提升政务便利度上进行了探索,成果也是非常卓越,但收获成效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:一是不要过度追求承诺时限而忽略了实际落地效果。二是改革逐渐进入了深水区,各部门要主动去适应节奏变化。过去的一段时期内,我们经历了频繁的政策更迭和机构改革,改革的边际递减效应开始显现,继续推进改革的难度加大。比如电子证照的应用,需要突破实际使用中的种种障碍,包括融资难、融资贵,信息不对称和数据安全性等等,这是必要涉及多部门协作和技术手段的创新,面对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项目,要求各部门沉下心来、各个击破。
二、监管执法
我国自实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,市场主体数量大大增加,新技术产业和新业态模式不断涌现,导致市场监管部门长期超负荷运转,目前面临着监管人员缺口大、监管法律相对滞后等问题。然而,不少地区对监管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,呈现出“审批迷恋,监管迷茫”的“会批不会管”状态,对于“放”和“管”的改革目标及具体实践还有一定距离。2019年9月12日,国务院印发了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(国发〔2019〕18号)》,指出要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换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,全面落实监管责任、健全监管规则、创新监管方式,形成以市场自律、政府监管、社会监督三个角度相互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,由此可见,严格监管执法将是今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大趋势。
三、法制保障
古往今来,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,都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,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复制和推广,许多的改革经验和实践成果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沉积和固化。建议一方面继续把握尺度,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适时适度的探索实践,另一方面,以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为关键抓手,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。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第七条表示,“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、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,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、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;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,符合规定条件的,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。”这无疑成为了各地探索和实践的“尚方宝剑”。以上海为例,2018年3月,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》,率先提出在上海由社会投资的“小型项目”和“工业项目”中,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。2018年9月,住建部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的决定,删去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内容(“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”)。积极的先行探索和先行实践,有利于倒逼法律法规不断完善,当然,前提是把握好一个“度”,前期做好可行性研究,并与中央部委保持密切沟通。